(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安建,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克雷,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振军,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无业。200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哲,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伟鸿,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怀强,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柏建杰,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无业。
上述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2012年11月,被告人周安建与被告人张克雷共谋贩卖冰毒,由张克雷出资,周安建负责购买,二人共同联系卖家,获利后分肥。受张克雷安排,被告人吴振军、孙哲购买冰毒时负责验货、付款。周安建与吴振军、孙哲等人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后周安建、张克雷分别在山东省临沂市市区路口、宾馆内将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柏建杰、黄伟鸿等人,随后,柏建杰、黄伟鸿、被告人付怀强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蕾、李昌东。其中,周安建、吴振军、孙哲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54.67克,张克雷贩卖冰毒共计255.47克,黄伟鸿、付怀强参与贩卖冰毒共计1.9克,被告人柏建杰贩卖冰毒共计3.2克。案发后,从张克雷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冰毒250.0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2%。张克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伟鸿、付怀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安建、张克雷、吴振军、孙哲、黄伟鸿、付怀强、柏建杰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周安建、张克雷系主犯,吴振军、孙哲系从犯;吴振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克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安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克雷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振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伟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怀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柏建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4年5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