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娟,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无业。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
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娟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单元房内,先后六次向吸毒人员薛波、陈斌贩卖冰毒,共计1.2克,并在该房内容留薛波吸食冰毒。其间,李娟还向薛波、陈斌介绍卖淫四次,从中牟利。案发后,从李娟处查获冰毒1.3克。综上,被告人李娟共贩卖冰毒2.5克,容留他人吸毒四人次,介绍卖淫四人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李娟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娟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娟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