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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林故意伤害案

2012年5月17日,大英县实验学校陈某与代汉川因为下课玩耍时产生了矛盾,双方约定18日下午放学后打架解决此事。陈某在与代汉川约定好打架后,陈某便将此事告知了熊某,熊某当即答应陈某找人帮陈某打架,并打电话让其表哥吴某平找几个人帮忙打架,吴某平最后找到廖某某请其帮忙。

冯某林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7日,大英县实验学校陈某与代汉川因为下课玩耍时产生了矛盾,双方约定18日下午放学后打架解决此事。陈某在与代汉川约定好打架后,陈某便将此事告知了熊某,熊某当即答应陈某找人帮陈某打架,并打电话让其表哥吴某平找几个人帮忙打架,吴某平最后找到廖某某请其帮忙。同月18日下午,廖某某与唐田、冯某林、向某、陈某等人找到陈某和熊某等人后,在大英县实验学校外面与代汉川一方的两人发生打架,在殴打过程中廖某某被代汉川一方的徐冲持刀砍伤,廖某某受伤后被向某、陈某送往医院。唐田、冯某林等人走到育才中学附近时听说广场附近有十几个人在追一个人,以为是自己一方的人被追,便驾驶电动车往广场方向追赶,在追赶至贾岛街时碰到了霍某某等人,误以为霍某某等人是帮忙的,遂对霍某某等人实施追赶,后将霍某某追至贾岛街34号背后巷道,冯某林用刀将霍某某左手小臂砍伤。2012年9月3日,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大公物鉴伤字[2012]039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霍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伤残等级系十级。

2014年12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霍某某与冯某林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冯某林的亲属一次性赔偿霍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日,该赔偿款已履行,霍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校学生不能理智冷静处理矛盾纠纷诱发,被告人冯某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某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冯某林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注意了对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处罚,同时注意对其他参与者、在校学生的教育,在体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的同时,更加注重一般预防,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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