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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燕某同被害人李某同校同学。2013年4月12日早自习时,被告人燕某与同校高一232班学生毕某发生矛盾。当日中午,毕某同班好友李某找到被告人燕某要求其向毕某赔礼道歉,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在广宗县第一中学宿舍楼道内,被告人燕某用墩布杆将李某头部右侧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燕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同被害人李某同校同学。2013年4月12日早自习时,被告人燕某与同校高一232班学生毕某发生矛盾。当日中午,毕某同班好友李某找到被告人燕某要求其向毕某赔礼道歉,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在广宗县第一中学宿舍楼道内,被告人燕某用墩布杆将李某头部右侧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静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请求减轻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燕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理应冷静处理,而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静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犯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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