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执转破;资产处置;债权审核
【受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于1988年3月26日成立,2001年10月10日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开始,新星公司陆续在多家法院涉案35起,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标的达8.2亿元。新星公司名下财产除新鑫大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新鑫大厦存在违章加建、与周边企业存在权属纠纷、建安材料不全等情况,始终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拍卖,保留价降至1.61亿元,仍无人参拍,变卖也无人问津,抵押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支付差价,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得三名债权人同意后,将其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6年3月3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法院)裁定受理新星公司破产清算案,并经摇号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城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新星公司全部资产。(1)着力化解债权人矛盾。本案债权人多为民间借贷债权人,矛盾突出,互相举报虚假债务的情况层出不穷。为此,下城法院双管齐下,一方面明确告知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程序,同时划定期限避免异议权无限期行使;另一方面严格审查,逐一调取原审理法院的全部诉讼材料,要求被异议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出具保证书,最终确认经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无误后的债权,打消了债权人的疑虑,为债权人会议的有效召开奠定良好基础。(2)多措并举推进破产财产处置。一是积极协调新鑫大厦的承租人,由管理人收取大厦租金18770693.59元;二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1.77亿元拍卖成交;三是督促管理人再次催收取得第二期租赁期限届满前剩余租金10287925.73元;四是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租赁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承诺无条件腾空的前提下,管理人与承租人及时协商租赁关系变更为不固定期限租赁,由此,管理人继续收取了第三期租金3641741.95元。(3)依法纳税。引导税务部门进行清税申报,同时监督管理人主动申报、清缴相应税款,有效避免了以往大量存在的因税务问题影响破产企业最终注销的情况发生。2017年9月29日,《财产分配书面表决方案》获债权人表决通过。目前,新星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获得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1.0596%。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执行不能案件有效衔接破产程序,通过严格审查债权、积极接轨“互联网+”、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新星公司主要资产存在严重瑕疵难以变现,债权人矛盾迭发难以协调,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很难解决。通过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一是打破僵局实现定纷止争,结束了长达八年的执行僵局,直接消化执行积案35件;二是整合资源提高清偿比例,由法院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破产管理人在商业谈判上的职业专长,并借助司法网拍等信息化手段,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合力,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三是依法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将符合破产条件且整体执行不能的企业进行依法出清,释放了房产等有效生产要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