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梁某等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梁某、王某组建跨国走私犯罪团伙,伙同他人从墨西哥走私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入境后销售牟利。梁某长期在墨西哥收购、加工石首鱼鱼鳔并组织分批走私入境;王某负责接送货、对数及款项收付等工作;陈某等人通过预付货款收购走私入境的石首鱼鱼鳔。在梁某、王某的安排下,黄某等人多次参与石首鱼鱼鳔走私的带货、接送货工作,张某负责石首鱼鱼鳔走私和销售的记账工作并偶尔参与接货。经核计,梁某等人共走私、销售石首鱼鱼鳔1.5万余个,总价值人民币7.4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结合梁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梁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并判处罚金。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于1976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的易危(VU)物种。本案所涉石首鱼鱼鳔数量多、货值高,案件涉境内外跨国犯罪,走私链条长,社会影响巨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是积极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国际义务的具体表现,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教育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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