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对不宜拍卖处置财产整体移交
——蒋某等21人和6单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裁判涉没收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
蒋某等21人和6单位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罪名,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聚敛的财物和收益均予没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在被没收的财产中,某景区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当地村民小组的林地建成,属违法建筑;某养老院属特许经营行业不能任意流转,同时该养老院是承租镇政府下属企业的土地和房产,蒋某没有任何固定资产投入。因两处财物所依附的土地和房产并非该涉黑案件应处置的财产,从土地和房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置将极大影响其价值和增加处置困难。
执行结果
执行人员按照“打财断血”工作思路,转变财产执行固有方式,通过府院联动,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公安机关、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实物入库方案。最终在法院和当地政府协作下,将某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不动产移交给财政部门,在财政局接收后交由当地镇政府管理。在全市首创整体移交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解决涉案养老院和景区财物等的处置难题,全面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成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黑势力在农村地区扰乱当地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能动司法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创新对不宜拍卖处置的财产通过整体移交财政部门的做法,最大化保全财产价值,推进涉黑恶案件财产刑“雷霆行动”执行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助力受涉黑势力影响而被扰乱的社会经济生活回归正常,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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