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
——香港法院向内地非试点地区法院提供跨境破产协助
基本案情
债权人海南邯钢公司以在内地注册的海外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外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州金股清算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清查情况,海外建设公司持有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建发公司(香港)的股份,持股比例为30%,且海外建发公司(香港)名下存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管理人为处分前述股份,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司法协助的请求书。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和香港律政司发布的《内地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试点地区法院,但破产企业在香港确有资产需要处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管理人申请发出《关于司法确认及协助的请求书》,请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内地是海外建设公司的注册地和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鉴于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拥有资产,管理人有责任控制该资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管理人履职是必要的,认可和协助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履职职权。
典型意义
香港法院为内地非试点地区法院提供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对推动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上一篇:郑某楠申请认可澳门法院判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