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郑某楠申请认可澳门法院判决案
——申请认可仅涉及身份关系的澳门判决的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郑某楠系澳门居民郑某严的非婚生子。郑某严于2018年在澳门去世后,澳门初级法院民事法庭作出法官批示,认定郑某楠系被继承人郑某严待分割澳门财产的管理人及仅有的一名利害关系人,并将卷宗财产清单的财产判予郑某楠。为处理郑某严在内地中山市的财产,郑某楠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案涉澳门法官批示。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楠申请认可的案涉法官批示所涉财产均在澳门,郑某严在中山市的财产不在案涉法官批示的待分配财产范围内,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楠的申请无管辖权,裁定驳回郑某楠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法官批示所涉待分割财产均位于澳门,但该批示涉及继承人身份关系,且原属被继承人的澳门自然人商业企业“新伟成贸易行”系内地中山伟成公司唯一股东,案涉法官批示与被继承人郑某严在中山市的财产存在关联关系,内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准确理解与适用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妥善解决当事人申请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的需求,对区际司法协助作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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