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杜某等10人诉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系列案
基本案情
杜某等10人因不服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分别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澄海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杜某等10人不服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澄海区政府决定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但该批案件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而且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积极与澄海区政府诉讼代理人也是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澄海区司法局局长沟通,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自行纠错,减少当事人诉累。获悉相关情况后,澄海区区长主动参与诉讼,专门组织案件协调化解工作,配合法院联动化解,发挥区政府对镇政府的监督职能,动员莲上镇政府自行纠错。之后,莲上镇政府主动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杜某等10人与澄海区政府达成和解,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0宗行政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庭审中,还体现在庭前、庭外对案件的及时协调化解上,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本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庭前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充分沟通,促使其及时报告区长开展协调工作。区长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化解,推动镇政府自我纠错,最终促成10名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自愿撤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切实参与行政应诉、实质化解争议的关键作用,有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实现案结事了、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