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音乐作品 抽样取证 权利义务告知
【要旨】
在办理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同一性认定等证据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1年11月,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任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荒野之树”账号在其经营的网站内发布包含上述音乐专辑、音乐名称、云下载链接等信息的帖子。“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通过在网站内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经鉴定,“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发布的音乐主题帖子总数2.5万余条,涉及音乐作品10万余首,其中1.4万余条主题音乐帖子的购买记录为8万余次。该网站注册会员数6万余人,充值会员数2千余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的取证思路以及及时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提取等建议。
2021年11月23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渝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30日,渝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后台数据提取、涉案侵权音乐作品认定等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2022年9月7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二是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多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黄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抽样取证,综合认定涉案侵权音乐作品数量。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是依法准确认定作品数量的前提。通过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方式确定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及涉案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已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
(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与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沟通,充分听取其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的名称、权属、授权情况等提交版权认证报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并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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