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气爆棚”的直播间,所谓的“人气”可能只是犯罪分子刷出来的。近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戎某、姜某、王某、邹某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各并处罚金。
2021年初,李某结识了一些为某平台直播间付费引流刷人气的服务商。眼看是个赚钱的门路,李某开始当起赚差价的中间商:一方面,先在后台私信各种某平台主播,询问是否需要给直播间刷人气;另一方面,针对需要刷人气的主播,寻找合适的服务商付费推流。作为中间商,每场直播李某可以拿到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
干久了中间商,李某觉得不如转换下赛道,直接做刷人气的服务商来钱更快。跟之前接触的服务商使用官方推流工具不同,李某打起了使用程序非法控制他人某平台账号来推流赚钱的歪心思。2022年底,李某先后雇用戎某、姜某、王某、邹某,共同实施非法获取某平台用户token、cookies技术开发数据的行为,该数据可被用于登录用户账号,具备身份认证功能,从而给某平台直播间刷人气牟取利益。
整个作案流程不仅环环相扣,该犯罪团伙内部也分工明确。李某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联系地推和代理、向客户收取报酬、给团队成员分发报酬;戎某负责制定使用token数据给某平台直播间刷人气的流程;姜某则负责给某平台软件“重打包”,加入非法获取的数据代码,并将其自动上传至服务器;王某负责管理存储账号数据的服务器生成给地推和代理用的二维码,而后期才加入团队的邹某则负责完善设备等机动性工作。
经鉴定,涉案服务器中存储的含有token信息经去重后,共计近5000条;含有cookies信息经去重后,共计近1500条。经查,2023年3月至9月,李某等人违法所得40万余元。
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