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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终审确认此“配”即为“送”

  售房广告单中承诺“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这个“配”字是否是“送”?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因字义理解...

  售房广告单中承诺“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这个“配”字是否是“送”?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因字义理解差异而导致的合同纠纷,法院认定此“配”为“送”,判决现发公司退还白丽等43人每人700元。

  白丽等43人购买了由现发公司开发的某花园的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该房屋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合同附件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在现发公司印制的《使用说明书》“装修标准”中载明“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其中“厨房设备”中载明“厨房为你配备了全自动大容量燃气热水器炉具”:“卫生间设备”中载明“卫生间配备有淋浴花洒、大便器”。该公司的售房广告单载明“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随后现发公司向白丽等人预收了每户5000元的天然气安装费。

  2002年3月,该公司将厨房配有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有淋浴花洒、大便器的商品房交付给了白丽等住户。2005年,现发公司制作了“费用清册”,该清册载明了公司在其预收的每户5000元中,扣除了700元的炉具和热水器费,白丽等人在费用清册上签了字。

  2005年9月,白丽等43人提起诉讼,要求现发公司返还炉具和热水器费700元。

  庭审中,现发公司认为《新华字典》中没有解释“配”有“送”的意思,即“配”并不等于“送”;公司与白丽等人所签合同中并未就配备的设备是否收取费用作出约定,公司放弃收取卫生间设备费用的权利,并不等于放弃了收取厨房设备费用的权利;白丽等人在费用清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公司收取700元炉具和热水器费的认可。白丽等人则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配”都是一种意思,即“送”;公司预收的5000元只包括天然气安装费,他们在费用清册上签字,并非同意扣除700元的炉具和热水器费。

  法院审理认为,《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在该说明书中载明有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淋浴花洒、大便器等内容,在一份合同中对同一个“配”字应作出同样的解释,既然现发公司对卫生间设备未另行收取费用,那么对厨房设备同样不应该另行收取费用。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对“配”的理解,“配”就是“送”,不需另行支付价款,该认识符合司法习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报·胡眉岩 成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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