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拖欠两起案件的律师费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华融公司南昌办事处被判给付原告代理费23680元和31200元。
2001年12月份,原告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和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签订《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两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办事处与某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活动,并对代理事项、权限、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生效后,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办事处的代理人参加两案诉讼活动。2002年元月和4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等。判决生效后,原告仍为办事处代理参与两案的执行活动。在两案由九江中院执行期间,原告得知办事处已将债权分别转让给第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林某现金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未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23680元和31200元,并承担两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签订的两份《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2004年9月被告以书面函告形式限原告于2004年10月前续签合同逾期则解除代理合同,而原告在收讫上述函告后并未与被告续签代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委托人依法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原告作为受托人已实际完成被告委托的事务,履行了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各项义务。即使被告行使单方面解除权,解除原、被告的委托代理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被告仍负有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吴卫兵
上一篇:借记卡存款被盗 银行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