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以被告人谭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202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临沂市某气体公司购买的5瓶氢气出售给他人。同年4月,其再次从上述公司购买60瓶氢气,后储存于其老家院内。4月23日,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谭某储存氢气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氢气58瓶及空瓶2个。经鉴定,被查扣的氢气瓶内的氢气含量为99.91%,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而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具有现实危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谭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杜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