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罗凤灵
3月21日上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林某等8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签署《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海南省二中院依法发出《护鸟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这是海南省二中院首次发出《护鸟令》,为全省首例,是继“碳汇认购”之后作出的又一修复性司法举措。
2021年9月,林某在乐东县佛罗镇某村附近看到有人出售鸟类动物,认为有利可图。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林某向周边村民黄某等5人收购非法猎捕来的白胸苦恶鸟、噪鹃、夜鹭等野生鸟类动物共计1206只,之后出售给陈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盛某在明知其妻子林某实施非法买卖野生鸟类动物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林某处理、加工收购来的野生鸟类动物。
202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林某、盛某家中查扣野生鸟类动物活体63只、死体589只。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动物中,640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价值26万余元;9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3万元。
案件宣判当日,海南省二中院根据林某等8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分别依法判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其中,林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宣判后,主审法官现场作判后释明和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并向林某等8人发出《护鸟令》。据主审法官介绍,发出《护鸟令》是为了提高当事人保护鸟类资源的意识,让其按照承诺自觉参与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成为一名“护鸟人”;通过现身说法开展鸟类保护普法宣传,不仅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而改过自新,更把爱鸟护鸟的法治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为生态保护“将功补过”。
海南省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潘心情介绍,林某等8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的决心,同时引导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用“绿色司法”为海南热带雨林保驾护航。
该案的宣判开启了2024年海南省“爱鸟周”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宣传活动的序幕。黄流镇周边村两委干部、村民等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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