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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

 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改革,北京市全面启动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根据调控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有关“三高企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企业应用清洁能源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转型,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一、案件意义:服务去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

  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改革,北京市全面启动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根据调控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有关“三高企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企业应用清洁能源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转型,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本案凸显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涉及重大环境资源类案件时从大局出发,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司法能动性,将行政纠纷从根源上予以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及配套关联企业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是被列入北京市去产能、去库存以及大气污染治理防治目录的企业。因对企业关闭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15年7月8日,被告房山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发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停产关闭的通知》,要求原告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停产关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通知前没有对原告进行补偿和安置,致使企业运营陷入困难,起诉撤销上述通知并要求区政府安置关闭企业职工。被告答辩称,被告对于发布通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认为双方就企业停产关闭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协商。2015年7月8日,双方就关停企业的准备工作和善后事宜进行了磋商会谈,原告也同意关停企业,被告依法就原告主张的安置问题予以补偿。后因原告在协商关停企业方案时要求过高,从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原告应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企业职工依法进行安置,被告没有安置原告职工的职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落实中央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京津冀一体化等因素,属于本市大污染防治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典型案件。涉诉企业是本市最大的民营水泥生产企业,因企业关闭涉及大额资金补偿及数百名职工的安置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力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并多次组织协调会,为各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促使被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为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就企业转型、员工安置、剩余原材料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合意,原告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原告起诉涉及的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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