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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购买、售卖野生动物近900只

近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

近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阳某某在潜江市杨市街道某村架设一张长20米、高5米的塑料丝网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野生动物143只。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松雀鹰3只、鹰鸮1只,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斑地鸫、丘鹬、扇尾沙锥等46只,均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乌鸦93只,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133900元。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阳某某在自己家门口,从余某某处收购野生动物2只。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只野生动物为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8000元。

2021年至2022年10月,被告人阳某某为了自己食用或卖给餐馆,在潜江市杨市街道的某两村等地使用诱鸟器猎捕野生水鸟,共捕获野生水鸟711只。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711只野生水鸟为黑水鸡,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213300元。被告人阳某某出售野生动物给餐馆,非法获利41960元,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35570元。

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阳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阳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96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阳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5200元,并在潜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王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指的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潜江法院积极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人适用刑事、民事双重惩罚,旨在教育引导民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革除滥捕野生动物陋习。

“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至于土”。潜江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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