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廖文清与廖文武系兄弟关系。廖文清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廖文武结婚用。廖文武入住前进行了装修。廖文...
案情:
廖文清与廖文武系兄弟关系。廖文清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廖文武结婚用。廖文武入住前进行了装修。廖文清夫妇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妇
赔偿其损失。审理中廖文武夫妇认为该装潢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廖文清无关,故不同意
赔偿。
对于是否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笔者认为,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造成以下后果:廖文武毁坏了自己的财产,却被判赔钱,廖文清没有财产损失,却获得了赔偿,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从民法理论来看,装修涉及到“添附”性财产的分配。“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了新的财产,与原财产虽然能分离,但分离后会导致原财产价值大大降低,或者分离所要付出的成本太大不划算。如甲购买乙的瓦盖在自己新建的房屋上,但甲没有按双方约定及时付款,为此酿成纠纷,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这时,乙的动产(瓦)就是附合在甲的不动产(房屋)上,要将瓦卸下返还给乙,必将导致甲由于盖瓦所付出的成本白白浪费,而且还要贴上卸瓦和运输的成本,这样很不划算,因此,法院不能支持乙的主张,只能将瓦的所有权判归甲所有,再由甲给付乙瓦的价款和延期给付的违约金。处理因附合产生的纠纷的原则是:新财产归原财产价值大的一方所有,如果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归不动产所有权一方所有。
上述案例中的房屋装修就是一种“附合”。本案中,廖文清将自己的房屋借给廖文武结婚使用,且在廖文武装修时没有表示异议,可以推定廖文清是同意廖文武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的,即同意廖文武将其动产(装修材料)附合在廖文清的不动产(房屋)上。从一般处理来说,考虑到廖文武的装修材料虽然可以拆除,但需要付出很大的拆卸成本,而且,拆下的材料没有什么价值了,因此,出于保护动产所有人廖文武的利益,法院可以判决装修归廖文清所有,再由廖文清补偿廖文武相当于装修价值的款项。
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廖文武在廖文清起诉前处分了自己的动产(毁坏了部分装修),表示他不主张装修所引起的增值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一前提出发,在拆除装修没有影响房屋的整体价值的情况下,廖文武不负有赔偿之责。但法院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补偿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