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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

郑某向农田灌溉沟渠倾倒废水污染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不一致、处罚不公的情形。经湖北省松滋市检察院启动行政违...

郑某向农田灌溉沟渠倾倒废水污染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不一致、处罚不公的情形。经湖北省松滋市检察院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近日,郑某已将罚款缴纳到位,并表示息诉罢访,一起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2023年3月,松滋市检察院在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审查时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严格依据认定事实履职,导致行政处罚错误,遂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相关行政执法卷宗,对办案程序及法律适用进行认真审查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2017年3月,相关行政机关对郑某向农田灌溉沟渠倾倒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郑某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政机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郑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并将郑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郑某多次以自身违法情形较轻、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提出减免罚款申请均未果,此后该行政争议一直被搁置。

“行政机关认定的郑某向农田灌溉沟渠倾倒废水行为,系违反修订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应当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予以处罚。行政机关对郑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不一致、处罚不公的情形。”承办检察官认为。

同时,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郑某本人身患多种疾病,80多岁的老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一家人靠其妻子打零工为生,家庭生活困难。

了解案件情况后,松滋市检察院认为该案既有争议化解的必要,也有化解的可能,随即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近日,松滋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该局第一时间就郑某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召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结合郑某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随后对郑某开展释法说理,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及危害后果进行说明,郑某虚心接受检察机关的批评教育,并表示今后一定严格守法。(刘怡廷 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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