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白酒经销商,自2020年6月起,在明知某白酒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他人(已另案处理)处购入并出售,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还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张某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表示。于是,北仑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对销售数额认定、损害结果等证据进行收集固定。随后,检察机关对张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按照销售数额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11月21日,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其他犯罪事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蒋杰 叶脉清 苏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