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开发商自编楼层号引发购房纠纷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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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合生公司...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合生公司返还叶某已付购房款2674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返还叶某印花税659元,赔偿公证费损失800元,驳回叶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叶某诉称,2003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楼宇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珠江帝景自编号5号楼第25层(自然层第23层)2503号商品房。认购时,因没有其他自编楼号对应的自然楼层明示,为了满足原告特别强调所要的楼层为自然层第23层,被告方销售员特别在认购书上亲笔写上了23层自然层和被告自编房号2503.2003年10月27日,在被告确定原认购书仍然有效、且在正式合同不容原告细阅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付清了首付款267444元。签约后,原告从被告其他销售员那儿得知被告自编号2503号房不在23自然层,而是在21自然层。且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户型图上极不清楚、不明确地印着自编号2503和5楼21层平面图/销售楼层25层平面图。原告于11月初找到被告,被告销售经理承认在合同中将23层自然层对应的2703自编号误写为2503,并愿意劝已认购该号的第三人退出。可此后,被告却非法将该号房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叶某认为,被告在明知自己认购的是5号楼23自然层的商品房,且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卖给第三人,已构成一房二卖,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生公司作为珠江华景家园的售房单位,其在销售时取消了4层、13层、14层、24层自然层的编号,而是自编了相对应的销售楼层编号,对此,合生公司应该负有提醒购房人充分注意的义务。但合生公司在与叶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没有以有效、显著的方式提醒购房人充分注意,且在与叶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中,又由于该公司销售员的失误,错误的将2503号商品房对应的自然楼层填写为“自然层第23层”,造成了购房人叶某的误解,对于双方纠纷的发生,合生公司存在过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因此造成叶某的实际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叶某作为购房人,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这一种重要条款,没有仔细核实,对于双方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为叶某提到的5号楼第23自然层3号房屋,并不是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其据此认为合生公司一房二卖并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