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近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长达十多年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2001年9月,家住渑池县的王某先后给林某出具借条3份,借款总额为2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3月左右,崔某分两次向林某还款2万元。2021年3月,林某起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中,王某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为了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被滥用,从而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但该制度不应成为义务人逃避义务的工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故林某于2021年3月5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王某还声称,案涉借款系崔某所借。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凭证系王某本人出具,且林某将钱款支付给了王某,至于该款项实际由何人使用,是王某借款后对钱款的自由支配,故对王某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借款13895元及利息,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今年5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渑池县检察院依法受理案件后,通过调阅卷宗及询问当事人,查明林某于2021年3月5日诉至渑池县法院时,起诉状中明确记载“王某分别于2001年9月1日、9月19日、10月5日三次从林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前本息一次性还清”。该起诉状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日为2001年12月31日之前。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于2021年3月5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在一审中就此提出抗辩后,林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未超期,林某的还款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不应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林某于2021年3月5日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渑池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后,决定支持王某的监督申请,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本案。再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林某与王某、崔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崔某一次性支付林某6000元。渑池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该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检察官特别提醒: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并注意留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切莫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王飞 范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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