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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因重大立功获减刑

法治日报讯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杨丽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

法治日报讯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杨丽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并当庭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两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两个月。

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今年4月10日在衢州鹿鸣大草原北侧河道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经衢州市公安局智慧新城分局调查,确认罪犯邱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衢州市司法局认定罪犯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两个月的建议。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邱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

衢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衢州中院认为,罪犯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顾自身安危、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属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遂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两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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