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应符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来源:网络
浏览:706
分享:
案例: 1995年8月10日,某温度计厂职工井某等5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在改建厂房过程中,不采取劳动保...
案例:
1995年8月10日,某温度计厂职工井某等5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在改建厂房过程中,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长期让职工在不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造成有的职工汞中毒,要求厂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厂的有汞作业车间墙壁均未涂加防汞保护层,职工没有专门的洗澡和更衣设备,车间的通风设备已经报废。经调解,该厂同意立即改造车间的通风设施,并维修和新建车间墙壁及职工淋浴室,井某等5人撤诉。?
专家评析:
从事汞温度计生产是一种有毒害的作业,为了消除和减轻生产劳动过程中汞毒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关部门颁发了《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该规定对汞温度计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防毒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有汞作业车间的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和其他内部结构均应采用不吸附汞的密实材料,并在其外表面加涂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保护层;有汞作业车间应根据汞作业各工序的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采取有效的密闭和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有汞作业车间(场所)班后要进行全面的清扫和冲洗工作,工厂应设置职工(淋)浴室、更衣室和衣帽箱。对于上述规定,该厂未能完全按照规定去做,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应当予以纠正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还规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人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本案的处理,其意义不仅在于及时纠正了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问题,值得赞赏的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对危害自己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理,不仅提醒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而且提醒广大劳动者能认真学习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做到群管群防,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br>未经中国劳动争议网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本网站任何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