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卡丁车馆驾驶卡丁车时,不慎撞到停车区与赛道处的隔离台,导致腰椎骨折、腰椎间盘突出。李先生认为场地运营方跑跑公司应当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跑跑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跑跑公司赔偿李先生18万元。
李先生诉称,其在跑跑公司经营的卡丁车馆体验卡丁车项目。由于场地未做安全封闭,其驾驶的车辆驶入停放车辆的区域,车辆与台阶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其腰椎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其生命健康权因跑跑公司的行为受到侵害且未得到赔偿。
跑跑公司辩称,公司经营卡丁车馆内,李先生参与相关游戏活动时,在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均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任何过错;李先生驾驶车辆停车时因自身操作不当、未减速的情况下撞到收车区域内的隔离带后,公司也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先生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由跑道经辅路驶向停车区,撞至停车区隔离台后受伤。事故发生时,跑跑公司在停车区与跑道连接区处未设立明显标识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提示,亦未设置减速标志或其他减速设施,对相关区域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由此造成驾驶人员驾驶卡丁车时易误入停车区,进而产生受伤风险。据此,跑跑公司作为卡丁车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李先生受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此外,驾驶卡丁车系一项具有中高危险性的活动,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该项活动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李先生在驾驶卡丁车的过程中明显存在路线选择不当、未及时减速等过失,其应在上述责任范围对其受伤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跑跑公司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吴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跑跑公司作为卡丁车场地的管理方,其对运营场地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卡丁车运动本身具有较大风险,跑跑公司一方面应对驾驶人进行风险告知及操作教学,确保驾驶人可以独自安全驾驶;另一方面,跑跑公司应确保卡丁车场地内有明显且完善的指示标志、安全警告标识及防碰撞设施,保障驾驶中的安全。本案中,经实际勘验,跑跑公司虽设有部分指示标志,但数量较少,在停车区与跑道连接区处未设立明显标识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提示,亦未设置减速标志或其他减速设施,容易使驾驶人误操作而产生受伤风险。综上,跑跑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于李先生的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卡丁车运动作为一种新型的活动项目,其趣味性、竞技性及刺激性收获了各阶段人群的喜爱,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不可忽视。为此,卡丁车运营方应当充分尽到安全风险告知、技能操作训练、场地安全保障、赛道合理规划及指示标志完备等安全保障义务;卡丁车驾驶人亦应当量力而为,在进入赛道前认真学习驾驶技能、熟悉赛道设置、穿戴安全装备、遵守场地规则,在体验卡丁车项目的同时全面保障自身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