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方某,男,40岁,某乳品厂党支部书记。
被诉人:某乳品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乳品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1994年5月到1994年12月某乳品厂扣发申诉人方某的8个月工资,共计3200元。方某不服,于1995年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1993年1月18日至1994年1月18日方某受本厂委托与某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四川省成都等地执行欠款一事。返回企业后,方某未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自批多报差旅费1560元,并以人民法院某办案人员的名义报销食、宿费1640元。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方某身为党支部书记,未经厂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私自为己报差旅费的作法是错误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方某应当退还多报差旅费。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裁决:维持某乳品厂一作出的扣除方某多报的差旅费的决定。
经验教训
方某是某乳品厂一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本厂的党建工作,在本人出公差报销上,未经厂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私自决定报销并多报差旅费是不符合财经制度的,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每个劳动者都应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纪律,并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作为一个企业的党的主要领导,更应作出榜样,而不能利有权力,甚至超越自己的权利为己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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