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蔡某因协助他人利用网络直播洗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蔡某购买一新媒体平台账号,要求蔡某通过该账号将徐某电信诈骗所得1000万元,以给主播刷礼物打“回流”的方式“洗白”。后因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联系受诈骗单位,及时冻结该新媒体平台账号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蔡某虽已着手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蔡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静怡 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