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女,某国有厂干部,于1994年6月申请调出,厂部批准,但在吴联系调动期间不给吴某升二级工资,吴不服而申诉,要求补升二级工资。调查核实情况:1994年国家规定的增资,该厂已给吴兑现,此次升级指标是把历年来厂长3%奖励升级和工效挂钩升级指标合并使用。厂职代会通过决议规定:"书面申请要求调出厂、获经厂部批准者,不予升级。"吴某已从该厂调入另一较好单位,此二级工资未调。厂里认为本厂系困难企业,必须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励职工为本厂奋斗,因此对不安心在本厂工作,要求调出者不能升级。经调解无效,为慎重起见,又行文请示省劳动厅,省厅很快函复。随后做吴某工作,耐心说明此二级系企业内部升级,厂职代会决议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9条规定精神,即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此决议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吴某认为自己要求没有依据,也为仲裁员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主动撤诉。
分析与评述:
对于此案的处理比较稳妥,对申诉人耐心说明政策,使其理解而主动撤诉,避免裁决甚至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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