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张某,女,20岁,某棉纺织厂工人。
被诉人:某棉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棉纺织厂厂长。
申诉人因旷工问题于1995年10月6日被辞退。1995年11月1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被诉人的辞退决定并退还集资款。
调查过程
申诉人于1993年5月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表现一般。自1995年6月以来,申诉人工作时间经常脱岗,且经常在缺勤后找工段长补假,有时拿着外部医院的病历直接请假,工段长于1995年7月对申诉人作了批评教育,本人也写了书面检查。事后情况并无好转。车间主任又于1995年8月30日通知申诉人的母亲,请求协助帮助。但是申诉人的表现仍然不好。被诉人以“经常旷工”为由。将申诉人于1995年10月6日辞退。经查,纺织厂规定,无论病、事假必须事先请假。病假必须由本厂医务所开病假证明。凡到外部医院就诊者,必须回厂医务所补办病假手续。1994年7月,纺织厂集资办旅馆,申诉人出资5()0 元,期限五年。集资章程规定,集资人员在期限未满之前要求退款,必须办清离厂手续。被诉人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申诉人应支付合同违约金。因此,在申诉人未办清离厂手续,结算违约金之前,不能退还集资款。
分析意见
1.申诉人自1995年6月以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企业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已满足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有权对其作出辞退或除名处理。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
2.由于集资款与违约金性质不同,申诉人应当按照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先予支付违约金,并办清离厂手续后,才能按集资章程规定,向被诉方请求退还集资款。
调查结果
1.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所作出的辞退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2.申诉人应先向被诉人支付违约金,后办理离厂手续。
3.被诉人应在申诉人办清离厂手续时,立即向申诉人退还集资款。
经验教训
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被诉人关于请假、补假的规章制度无可非议。申诉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被诉人的劳动纪律,并且经过被诉人的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申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辞退的条件。申诉人的撤销被诉人的辞退决定并退还集资款的仲裁请求是自相矛盾的。按照双方同意的集资章程的规定,集资人员在期限未满之前要求退款,必须办清离厂手续。如果被诉人的辞退决定被撤销,申诉人不会办理离厂手续,也就不能要求退款;反之,如要申诉人要求退款,就不能再要求复职。另外,在本案中,被诉人在结算违约金之前不退还集资款的作法是错误的。集资款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被诉人不能以集资款作为违约金的抵押金。当然,被诉人可以以集资款冲抵违约金,但这种作法须得到申诉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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