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走出仲裁庭,深深地吸了一口户外的新鲜空气,顿时觉得从未有过的畅快:官司赢了,违约金免了,法律是公正的,合法的权益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小王毕业于本市一所大学的市场营销专业,读书的时候曾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憧憬,设计过种种美妙的方案,可惜时运不济,毕业的时候赶上了“扩招效应”,找工作就像当年的高考一样“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经过数个回合的激烈“厮杀”,通过层层的严格筛选,终于有一家公司向小王抛出了绣球,招聘他做销售工作。公司开出的条件还不错,只有一条让小王有些不舒服:合同期限为三年,提前走一年就要赔违约金一万元。对于销售行业来说,三年的合同期有些长了,而且约定员工提前辞职的违约金似乎也过于苛刻。但小王考虑了一下还是答应了,他想,现在找工作这么不容易,有机会就应该把握住,而且销售工作基本上独自作战,靠自己的本事吃饭,只要自己努力,不至于走到做不下去的地步。
然而事情并没有小王想得那样简单。工作以后,小王的业绩始终没有其他同事好,即使在同一批新员工里也往往落在后面,当然,他的收入也同样“名落孙山”。一开始小王还以为这是因为自己手生,需要一个过程,但半年多过去了,虽然他竭尽全力,事情仍然没有大的改观。经过调查,小王终于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原来很多销售人员都是靠请客送礼、给回扣甚至直接行贿等不正当的方式拉拢客户,提高销售业绩的。而对于生性正直的小王,这种事情怎么也做不来,再联系到平常公司里其他的乌烟瘴气的事儿,小王真后悔自己选错了单位。经过深思熟虑,小王觉得再在这个公司呆下去只会耽误自己的前程,于是他毅然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公司对小王的举动并不惊讶,只是回复了一张书面通知,要求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两万元钱的违约金,否则拒绝开具退工单。
小王对公司的决定非常气愤,他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因此单位以他没有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开具退工单的做法是不对的。而且,两万元的违约金对他来说也无力支付。但公司一方也振振有词:普通的买卖合同里面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劳动法》又没有禁止,当然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只要签字就应该信守承诺,因此小王应该按照合同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否则就是违约,职工违约在先,单位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导致小王处于事实上的失业状态,他只好诉诸于法律,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形。小王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示,裁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并要求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为小王办理退工手续。
[详析]违约金——对特殊劳动者的特殊约定(李凌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称为约定违约金。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这一问题在《劳动法》当中并没有给出答案,但是在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任意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于违约金到的约定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另一种是主张不应该约定违约金条款。前一种观点认为:一是民事经济合同对劳动合同有借鉴性,既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平等协商,是否加入违约金条款凭双方的愿;二是虽然劳动法要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但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若为用人单位考虑,违约金条款的加入可以为用人单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留出余地。后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由于劳动者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常常迫于无奈接受劳动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因而用人单位经常会用违约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允许约定违约金条款,就等于提倡违约金,劳动者的利益必然会受到侵害。
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制定的过程中,立法者采取了一种比较折中的办法调和了上述两种观点,即不完全禁止约定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约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违反服务期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在本案中,小王的单位并未给小王特殊福利待遇并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没有与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而不能与小王约定违约金条款。
《条例》作出上述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服务期的约定往往是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福利等特殊待遇联系在一起而写入合同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二是因商业秘密形态十分复杂,难以对其作严密的保护。允许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来对商业秘密加以最后一道防护,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又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条例》选取了有条件地允许约定违约金的方法,让用人单位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不失为目前立法的一种最有利的选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总是互动的,法律规制下的违约金条款在整体上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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