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在浙江犯的案子就可以躲过去了……”近日,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追诉的蔡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一审获判,法院以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对蔡某作出有罪判决。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蔡某与涂某、徐某等人合伙,在常山县某化工厂内非法生产麻黄碱1.2万余千克。麻黄碱制成后,蔡某等人指使陈某将麻黄碱运至浙江金华、云南昆明等地。2017年10月16日,陈某在金华与罗某等人交接麻黄碱时,被民警抓获。
侦查机关先后于2018年5月、2020年11月将蔡某的同案犯徐某、涂某等人移送至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中,检察官发现案卷里蔡某被标注了“另案处理”字样,案件材料中显示其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外省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也将蔡某在浙江的不法事实移送外省相关部门。
“另案处理”真的处理了吗?此后两年内,衢江区检察院通过省、市两级院多渠道协作,实时长线追踪外省司法机关的处理动态。至蔡某终审判决生效,检察院发现蔡某在浙江的不法事实仍未得到外省司法机关判决确认。经外省司法机关反馈,未认定的原因是蔡某拒不承认该项犯罪。
发现蔡某的判决书中没有在浙江部分的不法事实后,衢江区检察院当即重启该案,并联合衢州市检察院共同分析研判案情,认为尽管蔡某“零口供”,但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衢江区检察院随即向侦查机关发出追诉文书,对蔡某予以追诉。
将蔡某押回衢州后,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将其移送审查起诉。但直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一次讯问,蔡某仍是“零口供”。抓住蔡某认为不认罪就能不被追究的心态,检察院仔细研究了蔡某的家庭情况、个人履历等相关信息,重新制作针对性的讯问预案,并向其释法说理。最终,蔡某承认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不法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因蔡某的犯罪地不在衢江区,经衢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衢江区检察院于7月6日以蔡某涉嫌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衢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的判决。连同此前判决,衢江区法院决定对蔡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范跃红 陶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