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罗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在公司已工作多年,2002年8月份公司认为罗某有收受回扣之嫌,故决定对其进行调查并自8月15日起每月暂发工资 200元直到调查结束。至2003年4月1日公司又通知罗某,称经过调查虽暂未发现罗某有收受回扣的确切证据,但仍有重大嫌疑,故决定作辞退处理。罗某接此通知后对公司的这种决定不服。请问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理评析]
本案中,若用人单位主张罗某有收受回扣的行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举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其行为将在两个方面侵犯了罗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一是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二是违法辞退。对此,用人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按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①全额补足工资的差额;②按补足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③员工可随时解除合同,公司应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以12个月为限);④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补足部分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
2、违法辞退。按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①撤回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②全额支付自违法辞退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③如员工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以12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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