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方某,男,34岁,某市化工厂锅炉工。
被诉人;某市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某市化工厂厂长。
申诉人方某因不服企业关于辞退其本人的决定,于1995年10月2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明,1994年8月17日上班期间,方某工作不负责任,在煤渣斗车中有一根长铁棍的情况下,方某未经检查就启动行程开关,导致煤渣斗车在行进过程中, 因铁棍卡到障碍物而把斗车卡不,造成经济损失300余元,方某因此于1994年9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但方某未吸取教训,1994年9月20日上夜班时, 在操作煤渣斗车时由于粗心大意,在斗车已超过极限位置时仍未停车,致使斗车脱轨翻车,轨道变形,经6名维修工抢修4天才修复。9月25日方某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9月30日,方某又违反操作规程,同时启动引风机和鼓风机,致使电源保险丝烧断,影响锅炉正常送气。鉴于方某一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及参与赌博,被诉人于1994年10月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以观后效。但方某在留用察看期间仍不改悔,继续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9天,并且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特别严重的是1995年8月至9月,方某两次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1995年9月25日,方某又因打架被派出所罚款、批评教育。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单位原始考勤记录,本人检查及仲裁庭询问笔录为证。根据方某的表现,某市化工厂于1995年10月决定辞退方某。
分析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方某一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多次事故,错误事实清楚。特别是在企业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期间,不思改悔,表现恶劣,出现两次参与赌博及打架违法活动,属屡教不改,企业对这样的职工应严肃处理。但在对方某的处理中,企业对其按违纪辞退的处理是不恰当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方某1994年10月至1995年10月是在留用察看处分期内, 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而方某在此期间又犯错误,因此,对方某的处理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开除。
调查结果
此案经调解无效,仲裁结案:企业对方某的错误事实认定属实,但处理中适用法规和程序不当,辞退决定应予撤销。
经验教训
实践中由于辞退违纪职工与开除都是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反纪律、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强行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而辞退违纪职工的七种错误类型与开除职工的七种错误类型大致相同,所以在执行中,其量错标准往往难覕掌握,特别是对职工犯错误达到什么程度应辞退,达到什么程度应开除的界限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开除与辞退的适用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开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人员:(1)职工中被判刑并人监服刑的;(2) 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所列七种错误行为之一的。而辞退违纪职工的适用范围则是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所列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2、开除与辞退的量错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除条件应是:其错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而违纪辞退的条件是,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所列七种错误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辞退的量错标准着重于错误的严重性质和情节,特别着重于经常犯错误,屡教不改,即主要针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给予开除处分过重, 给予其它处分又过轻的职工。因此,两者的量错标准的区别,就是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不同。3、开除与辞退的审批权限、时限与程序。辞退违纪职工,由车间、科室提出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对职工的开除处分,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处分的审批时限为五个月,而辞退不属行政处分,没有审批时限,但企业不得无故拖延审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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