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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随意辞退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申诉人:闫某等六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厨师。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罗某,中外合资某大酒店经理。 ...

  案由

  申诉人:闫某等六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厨师。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罗某,中外合资某大酒店经理。

  1994 年12月5日,中外合资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辞退了闫某等六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闫某等六人认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辞退决定不妥,单方违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1994年12月8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赔偿办法,按每人每月2000元支付 27个月合同未满期的违约金5.4万元,六人合计32.4万元。

  调查过程

  经查,1994年3月1日,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聘请了闫某等六人为饮食部厨师,每人缴纳风险金2000元,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4年3月1日至1997年2月28日止,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合同中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闫某等六人的工资级别为四级一档,月标准工资500元,每月递增50元至月标准工资达到1000元为止。到 1994年12月1日,六名职工每人每月工资为1000元。合同中还规定:“单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在合同期满前,单方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按乙方(同某等人)当月标准工资额的两倍乘以合同未满月数”计算,支付违约金。1994年12 月5日,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将六名职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不按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又不发给六名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根据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辞退六名职工的理由进行调查,该大酒店在辞退同某等六人前,即1994年9月至11月经营额分别为207648元、190627元、 258119元,经营情况比较正常。因此,六名职工对以经营滑坡为由被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服。

  分析意见

  中外合资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辞退六名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属单方违约行为,应认定辞退无效,予以撤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办法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2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协商违约赔偿办法视为有效,应赔偿申诉人未上班期间的损失,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使申诉人得到补偿。

  调查结果

  1.撤销中外合资某大酒店1994年12月5日对同某等六人的辞退决定,从1995年3月20日起继续同申诉人履行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2.被诉人按合同约定赔偿申诉人1994年12月1日至1995年3月8日每人经济损失6680.88元;

  3.仲裁费900元,由被诉人承担。

  经验教训

  1. 此案是一起企业不按期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但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把劳动合同单纯看成是管制劳动者的手段,但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一方违反于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只要求经济上的补偿,而忽视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3. 处理劳动争议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赔偿方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被赔偿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可采取变通的方式妥善处理。此案如单纯就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进行处理,虽然六名职工能得到32.4万元的补偿,但职工的劳动权利未得到保护,也给企业增加了经济压力,不利生产经营的发展。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58号文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已做的处理有无变更权等问题的复函,,规定,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撤销企业的辞退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既要求企业按合同约定的赔偿办法赔偿六名职工未上班期间40085.28元的经济损失,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同时也减轻了企业28.39万元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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