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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借”来大麻烦

近日,收到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裁定后,蔡大伯再次走进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往日的愁容已不复存在,蔡大伯开心地告诉办案检察官,...

近日,收到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裁定后,蔡大伯再次走进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往日的愁容已不复存在,蔡大伯开心地告诉办案检察官,摆脱了10万元冤枉债后他一身轻松,耽搁了两年多的车辆ETC通行卡也终于办下来了。

十几年前,为了给开家政公司的亲戚帮忙“充人头”,蔡大伯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谁知,那次的好心,却给他带来不小的麻烦。直到两年前,在为自己新购的车辆办理ETC通行卡时,蔡大伯才发现,自己莫名“被贷款”多年,而且因未及时还贷,已出现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其无法为车辆办理ETC通行卡。蔡大伯向法院申请再审,却因已过申请期限,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1年12月,蔡大伯走进了拱墅区检察院,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并递交了笔迹、指纹鉴定申请材料。“这一大笔冤枉债能甩掉吗?”蔡大伯期待着检察机关能查明真相,还他一个公正。

好心出借身份证

不觉埋下隐患

拱墅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事情的来龙去脉一点点地呈现在检察官眼前——

2020年8月,蔡大伯用多年省吃俭用攒下的钱购买了一辆汽车。在为新车办理ETC通行卡时,蔡大伯被告知,其名下有一笔银行贷款未偿还完毕,因征信存在问题,不能为其办理ETC通行卡。自己从未向银行贷过款,怎么会有不良征信记录?蔡大伯想来想去,隐约感到不妙,“难道十多年前发生的那件事还没有解决吗?”

2009年3月,开家政公司的前侄女婿阿淼(化名)曾向蔡大伯借用身份证。阿淼当时说,因公司员工人数不够,需要借用他人身份证充数。蔡大伯和侄女蔡芳(化名)一家关系很好,基于对亲戚的信任,他也没多想,就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阿淼。后来听说阿淼的公司已经步入正轨,蔡大伯还由衷地为侄女一家感到高兴。

2010年初的一天,蔡大伯突然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材料和传票,诉状上的内容让他傻了眼:某银行杭州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蔡大伯归还在2009年4月申请到的小额贷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自己从来没有向银行贷过款,这5万元贷款从何而来?因为贷款要用到身份证,蔡大伯想起曾出借过身份证,便联系侄女一家询问缘由。阿淼承认,是自己使用了蔡大伯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未归还,并一再保证会妥善解决此事。蔡大伯又一次选择了信任,将传票等材料交给了阿淼。几天后,阿淼告诉蔡大伯,贷款和利息都已经还清了。

蔡大伯以为这件事早已顺利翻篇,没想到十多年后会再起波折。原来,早在2010年,阿淼拿着蔡大伯交给他的银行起诉材料和法院传票,以蔡大伯的名义应诉,并与银行达成民事调解,承诺限期归还贷款,并在调解书上签下了蔡大伯的名字。然而,阿淼事后并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如今,5万元贷款本金附加十多年的利息,总额已超过10万元,对于身有残疾、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的蔡大伯而言,无疑是一笔巨额债务,不良征信记录也让蔡大伯的正常权益受到限制。而阿淼此时已与侄女离婚断了往来。蔡大伯尝试邀请媒体介入,希望联系上阿淼和银行协商处理此事,但事情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蔡大伯和原本亲近的大哥一家也因此闹僵了。

贷款不是自己借的,钱不是自己用的,法院开庭没去过,调解书上的名字也不是自己签的,为何要让自己承担欠款的后果?蔡大伯一肚子的委屈无处诉说。针对一审调解结果,他向杭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十多年过去了,再审申请期限已过,而且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蔡大伯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了。

检察官调查核实

贷款材料被“动了手脚”

在调阅、审查了原审卷宗及相关材料后,办案检察官发现,蔡大伯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身份证,与贷款材料中留存的身份证并不一致。在贷款材料中,留存的身份证上姓名是蔡大伯,但照片是其前侄女婿阿淼,且身份证的有效期也不一致。更令人诧异的是,贷款申请表的贷款人配偶一栏填写的竟然是侄女蔡芳的名字。而提供给银行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均是蔡大伯与侄女二人的信息。显然,这些材料被人“动了手脚”。

此外,蔡大伯本人的字迹一向潦草,而贷款材料和调解书上的笔迹都比较工整,通过肉眼比对就能看出字迹并非同一人所留。

掌握了上述情况后,为进一步确认贷款材料是否存在虚假,办案检察官认为,必须找到本案的关键人物阿淼,突破其口供,促使案件疑点得以查清,才能夯实检察监督的事实依据。

办案检察官通过蔡芳提供的联系方式拨打了阿淼的电话,但电话始终未能拨通。为了确保案件办理进度,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阿淼的人口信息,通过对十余个联系方式的排除,最终联系到了阿淼。在检察官一番释法说理后,阿淼终于同意前往检察院说明情况。

调查取证有了新突破,但为了有效应对有可能发生的当事人否认、推翻证词等突发情况,顺利拿到阿淼的口供,办案检察官又针对案件的疑点、现有证据进行了充分梳理,并提前制作了询问提纲。

询问室里,阿淼道出了案件的始末。他承认,当年他用蔡大伯的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用蔡大伯的身份信息伪造了用于办贷款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正面信息是蔡大伯的,照片和反面信息则分别为他本人照片和本人的身份证信息;结婚证上的照片是他与妻子的,而男方的信息则是蔡大伯的。

2010年,阿淼拿着伪造的材料、冒用蔡大伯的身份贷款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很快倒闭,阿淼没了经济来源,根本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就在因担心冒名贷款被发现而惴惴不安之际,他收到了蔡大伯转交的起诉材料及法院传票。于是,他将计就计,再次假冒蔡大伯前往法院应诉,并在审理过程中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但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获取了阿淼的自认笔录,办案工作由此取得了重大进展。为确保证据链更加完整,办案检察官想到原始贷款申请材料中应当有指印,便打算从客观证据入手,借助检察技术的优势固定证据、还原真相。

指纹鉴定固定证据

法院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随后,办案检察官向杭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咨询指纹鉴定的可行性以及检材要求。鉴定中心反馈称,需要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原件才能进行鉴定。

原始贷款申请材料等检材均留存于银行内部,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银行会愿意提供吗?办案检察官多次走访、联系银行,从查清案件事实、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的角度出发,反复沟通协调,最终银行通过内部层层审批,提供了鉴定所需的检材。

收齐材料后,办案检察官立即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启动协同办案机制,经层报上级检察院,向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委托指纹鉴定。

经过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详细检验,多份原始贷款申请材料因油墨及捺印人捺印手法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部分指印模糊、不完整等现象,但指印细节特征反映较为明显稳定,具有检验鉴定的价值。鉴定人分别提取了蔡大伯及阿淼的十指指印,从完整性、清晰度、细节特征等方面入手,对纹线类型、流向、形态、结构、位置、线数等关键点进行比对,最终证实了借款人签名栏处的指印与样本阿淼的右食指指印同一,依法出具了《检验鉴定文书》。

在这些客观证据的有力支撑下,经过对全案事实、证据的整合分析,拱墅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3月20日,阿淼冒用蔡大伯的身份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5万元,申请表中贷款人配偶信息处填写的是蔡芳。同年4月22日,阿淼冒用蔡大伯的身份就贷款事宜与银行协商一致,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万元,年利率15.3%。阿淼冒用蔡大伯的身份在上述借据上签字并捺印,后银行向由阿淼控制的“蔡大伯”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5万元,由阿淼用于经营。由于借款人“蔡大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1月11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大伯”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同年3月11日,阿淼再次冒用蔡大伯的身份到庭应诉,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与银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拱墅区检察院认为,案外人阿淼冒用蔡大伯的身份向银行贷款,又隐瞒事实真相参与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破坏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021年5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今年1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银行的起诉。

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冒名贷款案终于尘埃落定。

检察官说法

充分认识出借身份证存在的法律风险

身份证作为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载明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对公民个人而言至关重要。对于他人借用自己身份证的行为要高度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借身份证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被他人使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电话卡、过户车辆、注册公司后,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车辆出险陷入法律纠纷、公司欠债破产等情况,可能引发民事纠纷,影响个人征信,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从而严重危害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身份证件,不随便出借,以防“好心办坏事”,同时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防止身份证丢失、被盗。冒用他人身份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范跃红 王欣雨 周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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