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同时郑某浩帮助买家寻找卡主,由郑某浩预先支付卡主的食宿费和路费,以牟取好处费。郑某浩本人及介绍多人有偿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500万余元,郑某浩非法获利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郑某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浩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