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被告人熊某、李某、黄某、张某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金。至此,这起曾在2020年就被中宣部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19年3月,根据江苏省版权局在当年全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集中办案周行动中提供的线索,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一款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韩剧TV”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南京乐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韩剧TV”APP,向用户提供88部韩剧的在线播放,并通过发布广告牟利,共获取广告收入41万余元。2019年9月,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入选国家版权局“剑网2019”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由于涉案APP广告收入颇丰,熊某经不起诱惑,2019年6月,通过转让的方式从南京乐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手中取得涉案APP后,与他人合谋,在江阴、武汉等地注册公司专门从事涉案APP的推广运营。
2020年6月,江苏省版权局在当年全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集中办案周行动中,再次向无锡市文化执法支队提供了“韩剧TV”APP涉嫌侵权的线索。无锡市文化执法支队高度重视,集中网络执法力量对以崭新面目出现的“韩剧TV”APP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取证,同时积极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取得著作权权属证明,从而证实涉案APP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经查,“韩剧TV”APP的开发者(供应商)为江阴酷视网络科技公司。该APP在华为、小米、VIVO及OPPO手机应用商店均提供了下载服务,下载总数超过2.2亿次。“韩剧TV”是一款提供韩国电视剧、综艺节目及泰国电视剧在线播放的应用程序,经统计其传播的韩国电视剧、综艺节目作品数量为数百部(数千集)。APP内通过接入广告牟利。经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认证结果报告书证实:涉案APP传播的韩国影视作品属于未经授权的侵权复制品。
根据调查的结果,办案人员认为,涉案APP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从涉案金额、传播作品数量、作品点击数、会员人数均有可能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因疫情原因,该案的查办历时两年之久。2022年,本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APP“韩剧TV”经营者熊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22年5月27日本案宣判,被起诉的熊某、李某、黄某、张某退出各自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另外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
该案是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首次查办的著作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为今后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在两法衔接领域的沟通交流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