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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78000号“布莱奥尼群岛Brioniislands 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3378000号“布莱奥尼群岛Brioniislands 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赵旭芳(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布里奥尼股份公司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201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化妆品”等商品上。

  一、基本案情

  第13378000号“布莱奥尼群岛Brioniislands 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赵旭芳(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布里奥尼股份公司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201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化妆品”等商品上。布里奥尼股份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申请人认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第3类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09840号、第8280537号“Brion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亲属经营多家空壳公司用于商标抢注,并伙同代理机构抄袭申请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囤积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关联性较强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手段”系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BRIONI”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图形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查明可知,赵旭芳曾与本案申请人关于第4684147号“BRIONI”商标达成高额转让协议,协议中赵旭芳承诺不会在第18类再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又通过名下公司申请注册与该商标近似的第11119208号“BTOIRQNI”商标。被申请人该种行为违背协议,加之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围绕申请人商标在多个类别反复注册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赵旭芳曾为义乌市成长快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曾多次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注册和使用多件类似商标的正当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典型意义

  一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规定,应基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考量,更侧重考察系争商标注册人所注册商标的构成、注册当时及注册后的行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性质。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现有33件,似乎不算很多,并且只是围绕同一申请人、一个特定商标反复注册。但一则申请人的“Brioni”系列商标具有独创性和知名度,系争商标与其高度近似而被申请人不予答辩无合理解释;二则被申请人曾与本案申请人就另一“BRIONI”商标达成高额转让协议;且协议中明确承诺不会在18类商品上再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但实际上又转而以其关联公司名义再次申请近似商标,并以其本人名义或关联企业名义围绕同一申请人的商标在其他多个类别反复注册多件商标。其行为不仅违约背信,且明显故意复制模仿他人商标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串通合谋反复注册的行为更是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二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规定,不仅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综合考量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的申请注册行为。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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