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涉案布图设计名称为“图像传感器CS3825C”(登记号:BS.175539928),专有权人为珠海市矽旺半导体有限公司,撤销意见提出人为深圳市芯智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集成电路技术发展,我国于2001发布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采用专门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两年,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数量高速增长,专有权撤销程序案件也呈现明显增长的趋势,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具体适用是布图设计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难点。
本案审理涉及多个撤销条款,包括有关保护客体的条例第二条,有关独创性的条例第四条,有关申请登记期限的条例第七条。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审查决定,维持该专有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明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申请登记阶段即明确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并非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或侵权程序中,对于专有权人声明并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应予以接受,但是专有权人在各程序中的主张应当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不得反复变化。同时,本案还诠释了专有权保护对象和申请登记期限的判断规则,对布图设计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