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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系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该公司与简阳市石钟镇某村村民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从2019年10月起租用耕地61.62亩用于种植,租期9年。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该公司与简阳市石钟镇某村村民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从2019年10月起租用耕地61.62亩用于种植,租期9年。此后,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该租用耕地上倾倒、堆放附近建筑工地运来的渣土,并收取费用牟利,非法获利17万元。2020年2月23日,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仍继续在该租用耕地上面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简阳检察院对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后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鉴定,该宗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耕地质量遭到严重破坏。简阳检察院依法对其破坏耕地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简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租用耕地后违法倾倒弃土,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仍然继续倾倒。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渣土,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同时,判决陈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宣判后,陈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关乎我国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成都平原自古有“天府之国”的美称,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这片产粮宝地。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耕地,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禁止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在耕地倾倒渣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的处理结果上,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刑事处罚依法严惩破坏耕地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为有效恢复已被破坏的耕地,多次实地查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研究确定修复方案,以保障被破坏的耕地及时修复,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修复土地、支付公益性赔偿金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既对损坏耕地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也让侵权人为违法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同时确保了被损毁耕地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的坚定决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周洪波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本案很好地体现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打击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组合拳的裁判效果,对于从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除了严格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在于构建包括受损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在内的,严密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措施,从而弥补单纯的刑事打击的威慑性对于法益修复的不足,即民事责任的类型和实现方式的多元性,能更灵活的保障具体裁判活动中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做出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可行的裁判。本案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专业机构的生态修复方案,否则,承担第三方的代履行修复的费用,既能体现裁判的严谨、公平和合理性,保障被告的正当程序利益,又能保证在刑事责任追究之后采取有效生态修复措施。本案判决思路,较好的践行了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较好的体现了人民法院全方位、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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