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黄某某诉某保理公司“医疗美容”保理合同纠纷案

2019年12月24日,黄某某在某医美公司的推荐下,使用某网络平台申请分期消费,后经该网络平台推荐与该医美公司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某保理公司开展该分期消费业务。某保理公司自行审核黄某某资质后,同意为黄某某提供分期付款融资。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4日,黄某某在某医美公司的推荐下,使用某网络平台申请分期消费,后经该网络平台推荐与该医美公司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某保理公司开展该分期消费业务。某保理公司自行审核黄某某资质后,同意为黄某某提供分期付款融资。某医美公司据此同意为黄某某提供医美服务。同日,某医美公司在与黄某某确定医美费用和分期付款金额后,黄某某、某医美公司、某保理公司、某网络平台共同就消费金额签订《保理融资合同》,约定消费金额为7万元。同时,黄某某与某保理公司签署《保理服务协议》,约定7万元消费金额分24期偿还,每期另收取保理服务费为210元,并约定若违约,则每日违约金为分期总额的0.1%(最低收取200元)。黄某某还与某网络平台签订《分期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居间服务费每月收取金额930元。后某网络平台、某保理公司向黄某某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约定分期还款由黄某某直接向某保理公司偿还。签署完上述合同后,某保理公司按照其与某医美公司早已签订的《保理合作协议》实际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封顶融资款2万元。随后,某医美公司为黄某某提供医美服务。黄某某接受医美服务后,未按约还款,某保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立即偿还尚欠消费金额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某向某保理公司支付消费欠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宣判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医美保理合同》的真实目的系保理公司为消费者的医美消费需求,提供零首付的分期付款的消费贷款,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保理合同,消费者与保理商之间发生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法律关系,某保理公司作为一家商业保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法律特许经营规定。故涉案《医美保理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某保理公司要求黄某某按约偿还消费金额7万元及支付相应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依法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某保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1部门联合在全国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本案系模式新颖、手段隐蔽的“名为保理,实为消费贷”的医美领域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精准解析了“美容保理”交易模式,通过对“伪保理”的深刻解析,进一步明晰商业保理基本范式,通过否定性裁判遏制商业保理隐藏吸取存款、借贷等非法营业行为,对保障商业保理有序规范发展、促进我国保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本案深挖“美容保理”本质,有效遏制商业保理公司利用年轻群体“外貌焦虑”心理,非法吸引大量无偿债能力的年轻群体超前消费,避免商业保理成为助长过度借贷与诱导消费的不当工具。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青年人才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升级,以医疗美容为代表的美容消费需求持续增长,已成为基本生活消费以外,继住房、汽车、旅游之后的消费热点。医疗美容产业极速扩张的背后,伴随着“美容贷”、虚假宣传、资质缺失等诸多乱象,本案作为人民法院通过整治医美保理乱象、清朗医美服务行业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本案判决准确揭示了《医美保理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中院明确指出《医美保理合同》这种先由保理商承诺提供分期保理融资为消费者创设超前消费信用后才形成的超前消费应收账款模式,背离了保理制度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的功能目的,不应该认定为保理合同,应当依照借贷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其二,在“颜值经济”当道的情况下,医疗美容需求正在向“准刚需”靠拢,但与巨大需求不匹配的是年轻群体往往缺乏的消费和偿债能力,本案判决结果有助于整治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乱象,限制其扰乱医疗美容行业,避免商业保理制度成为助长过度借贷与诱导消费的不当工具。
  其三,本案判决有助于清朗成都医美服务行业市场。本案判决思路清晰、说理充分,有助于加强成都医美行业综合监管,提升成都医疗美容产业的质量和规模,增强成都医疗美容产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带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