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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洪等人恶势力集团案

2016年起,付某洪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辉、龚某、宋某、张某江、刘某等人在温江区某社区采用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行贿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付某洪为首要分子,曾某辉、龚某为重要成员,宋某、张某江、杨某、周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起,付某洪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辉、龚某、宋某、张某江、刘某等人在温江区某社区采用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行贿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付某洪为首要分子,曾某辉、龚某为重要成员,宋某、张某江、杨某、周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付某洪的组织、领导下,在当地建筑工程行业市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曾某辉、龚某除参与以付某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付某洪、曾某辉、龚某等人非法采矿共计7笔,被盗挖砂石共计25万余方,共计价值2300余万元。被告人曾某辉、龚某为掩盖非法采矿犯罪事实及逃避处罚,还实施了行贿犯罪。
  二、裁判结果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组织形式上,具备纠集者相对固定和成员较为固定的特征。龚某、曾某辉等六人在付某洪的组织、授意和安排下,长期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一系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恶势力组织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和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参与成员均听命于付某洪,并在付某洪的统一策划和指挥下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犯罪手段上,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洪及曾某辉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至五十九万元不等;被告人龚某犯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八千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受贿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洪、曾某辉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扫黑除恶由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后,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本案中以付某洪为首,曾某辉、龚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集团的犯罪分子,自2016年以来在温江区开展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较长、社会影响恶劣,本案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重刑并处以高额罚金,重拳打击了犯罪分子在当地及相关行业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了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形成有效震慑保障平安成都建设,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熊秋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有组织犯罪是各国刑事司法中的打击重点,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是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现实需要。在我国,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此期间,“两高两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份法律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黑恶势力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2021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保障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常态化打击。
  付某洪等人恶势力集团案系全国扫黑办、四川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于2020年启动刑事追诉、2022年两审终审,属扫黑除恶的重大成果之一,其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法院在综合考量犯罪人员、组织形式、犯罪区域、犯罪频次、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的认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本案中,依法重判重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同时对认罪认罚者给予从宽处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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