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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商标权纠纷,京东被鸿茅药酒起诉,法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月16日,《液态价值》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鸿茅药酒背后公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茅药业”)与新余市洁雅商贸有...

8月16日,《液态价值》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鸿茅药酒背后公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茅药业”)与新余市洁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余市洁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公开资料显示,鸿茅药业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鲍洪升,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酒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和销售;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白酒生产;房屋租赁,增值电信业务。

此前,鸿茅药业以侵害商标权起诉新余市洁雅及京东公司。为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鸿茅药业提交了2021年4月20日上午10:20通过公证云平台取证保存的网页浏览过程截屏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截屏内容显示,新余市洁雅在京东网开设的网店“洁雅传统滋补专营店”中,有一款销售名称为“鸿茅毛泡酒药材药酒强身健体中老年腰腿疼老人滋补养生保健泡酒料”的商品,售价295元,累计评价为0。?

鸿茅药业方面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店铺产品销售中使用与自家第183586号“鸿茅牌”、第13794329号“鸿茅”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构成侵权。

鸿茅药业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京东平台销售侵害原告“鸿茅”“鸿茅牌”商标商品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15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诉讼过程中,涉案产品已下架,原告申请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鸿茅药业列举上诉理由时提到,公司常年经营,涉案商标在注册品类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被告明知“鸿茅”品牌及其知名度,仍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故诉至法院。

鸿茅药业陈述,公司是内蒙古36家重点企业之一,属于“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主导产品“鸿茅药酒”始创于1739年(清乾隆四年),生产工艺获“国家发明专利”,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0年,百年“鸿茅”品牌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正式授予“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鸿茅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83586号鸿茅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判决书显示,新余市洁雅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京东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在其书面答辩状中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因包括:京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京东公司不知道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和侵权信息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被控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鸿茅药业系涉案权利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就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互联网环境下,被控侵权商品销售中使用“鸿茅”商标的方式,已经足以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鸿茅药业或者与鸿茅药业具有相应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鸿茅药业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

但鸿茅药业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损失数额,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方式、销售数量等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同时认为,京东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未参与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事宜,其对入驻主体的主体资质、商标授权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京东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新余市洁雅赔偿鸿茅药业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驳回鸿茅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新余市洁雅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4月,该公司因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狗、梅花鹿、蟾蜍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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