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审议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
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法律政策指导
法治日报记者 赵晨熙
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10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充分研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全面总结了法律实施进展和成效,也客观反映了当前法律实施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的好报告,对今后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与此同时,针对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加快法律配套制度完善、加强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意见建议。
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外商对我国的投资环境评价较高,充分肯定了投资环境的改进,对外商投资法很满意。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法推动外商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进一步彰显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坚定决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让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了解法律,积极回应外企关切,不断提高依法促进、保护、管理外商投资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时也要让外商了解和知悉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合法权益。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内外资一致公平待遇方面。李钺锋委员曾多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研,他发现除了内外资一致公平待遇的问题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指导。
中国欧盟商会今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在我国遇到的不公平待遇,主要表现是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不够顺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法律理解得不准确,使得外商投资企业难以配合好政府部门的监管。
“由此可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政策指导,对企业持续在我国经营发展十分必要。”李钺锋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落实外商投资法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新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法律政策指导,帮助这些企业全面理解我国法律政策,从而进一步引导他们更好地参与国家发展。
加快法律配套制度完善
10月27日,商务部发布了一组数据,前三季度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6%,相比去年提前两个月实现超1万亿元人民币。
这组数据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感触很深,在疫情环境下,在国际、经济、金融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外商投资法是符合国情的。
刘新华建议进一步加快法律配套制度的完善。因为现有的法律配套制度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叠、矛盾、空白等情况,他建议有关部门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全面彻底地对各类配套制度进行梳理,针对中央各部门700多项规章制度、地方1900多项规章和文本,进行清理排队、分类区别,使相关配套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加便利外商投资的进入。
考虑到高科技、新业态、新动能、新技术将会是今后产业的支柱,也是今后发展的重点领域,外商投资新领域和新产业也会成为一个趋向,刘新华还建议,完善外商投资新产业新业态的制度,有关部门应高度关注新兴领域引进外商和外资工作,把握新兴领域吸引外资的特点,制定有益于外资进入新领域和新产业的便利措施,完善或修改相应的制度,注重支持性的制度供给,使外商的资金能够向着更新的、更高的行业与产业流动。
加速中西部引资平台建设
执法检查报告在提及“放管服”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问题中指出,各地外商投资环境不均衡,其中包括地方政府法治能力、营商环境等方面。
李钺锋在调研中了解到,除了地方政府法治能力、营商环境等因素之外,中西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对外开放平台的建设水平不高,也是高质量做好外资工作的薄弱环节。同时,据中西部地区有关部门介绍,与吸引内资相比,外资招商专业性更强、难度更大,加之疫情影响,在全年招商指标必须完成的情况下,有一些地方的开放平台不愿意花更多人力物力招引外资,存在“重内轻外”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这些地区的外资工作。
“从国家推进全方位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来说,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李钺锋建议在落实外商投资法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的指导,围绕其区域定位、产业特色,帮助其发挥应有作用,更好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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