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时建议
对网络平台提供无障碍模式作硬性要求
法治日报记者 蒲晓磊
10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利于推动建设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立健全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制度,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与此同时,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白春礼委员说,理念的滞后是阻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问题症结之一。无障碍环境建设除了物质环境建设,还包括人文环境建设,专门立法不仅要保障无障碍环境硬件的建设,也要推动软环境的改善——要增加促进人的主观能动性方面的目标引领,突出对人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构筑全社会共同建设无障碍环境的社会文化氛围。建议增加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平等友善的道德规范,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有无障碍需要的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陈国民委员说,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领域多,是一项综合性、跨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多部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草案第六条规定的协调机制职责宜进一步加强,建议在所涉主责单位中增加“网信、科技和农业农村部门”,使之不仅督促指导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还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殷一璀委员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相关标准的有力支撑。目前,国家的无障碍环境标准化建设存在短板,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标准供给不足。建议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及时编制无障碍环境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在“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后面增加“制定全国通用标准指南”。
目前,无障碍制度设计“四梁八柱”还缺少一个信用体系,在法律中对此加以明确,有利于把文明意识和强制执行监督统筹于文明价值体系中。吕世明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写入无障碍信用体系,以便将无障碍相融于国家信用体系中。
吕薇委员说,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对新建设施和公共场所作出了规定,但对现有设施和居民住宅的改造提得不够,现实生活中,已有建筑的改造困难比较多,比如老旧小区楼房没有电梯,老年人和残障人士上下楼很不方便,无障碍需求比较大,但改造的推进工作却存在一些困难。草案第二十条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希望能够丰富相关内容,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法律支撑,满足广大群众需要。
杜玉波委员提出,要把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带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全体学生平等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而且有利于培养全体师生的无障碍意识。
刘修文委员说,残疾人和老年人在下载应用软件、输入验证码、人脸识别、移动支付、平台的复杂操作等方面容易遇到困难,网络上也曾出现一些老年人办理业务困难、受阻被拒的社会热点舆论。针对“数字鸿沟”问题,草案第三十三条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事务以外的网站和平台,以鼓励性规定为主,“现实生活中,应用量大的往往不是公共机构的网站和平台,反倒是微信、支付宝、美团、滴滴出行等私营机构,同样发挥了很多社会功能,建议还是考虑增加一些硬性要求。例如,对于一些具有关键性、基础性的网络和平台,应进一步增加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要求其提供可供选择的无障碍版本或者无障碍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