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包某为赚取好处费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帮忙转账,因银行卡收款后被限额无法转出,又临时起意“黑吃黑”盗走卡内转账资金。经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李某、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3万元、2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包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各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李某、包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各并处罚金3.3万元、2.2万元。
2022年4月9日,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是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为赚取300元至500元的好处费,在包某介绍下,李某将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因银行卡限额无法转账,上家要求李某取现给他们。李某、包某商议将卡内资金“吃掉”,后李某到信用社柜台假装取现,让信用社工作人员将卡内资金8.8万元转至包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中,李某分得4.8万元、包某分得4万元。
2022年4月21日,因李某银行卡被冻结,两人害怕事情暴露,主动前往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两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该案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长汀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0月27日,长汀县检察院以李某、包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罗礼发 傅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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