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这一新兴事物,利用其可控、匿名等特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跑分”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四名被告人相应刑罚。
2023年5月底,一名顾客来到杨浦区某银行的ATM机处,在短短两小时内,使用10余个不同手机号码注册的数字货币账户,通过ATM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取现30笔,金额高达12.3万元,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警觉。经报案,一起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拆分转移赃款进行“跑分”的团伙犯罪案揭开面纱。
原来,随着数字人民币的快速发展,为适应支付方式出现的新变化,该银行上新了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即可从ATM机内兑换取出现金。
自2023年5月2日起,肖某为非法牟利,利用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非实名、手机验证即可开立等特征以及ATM兑换取现功能,招募阚某、汪某、徐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跑分车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将上家提供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内钱款取出,从中赚取“手续费”。
肖某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阚某等人向虚拟币商龚某、黄某(均另案处理)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收到后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由肖某转发给“车手”汪某等人,由“车手”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
其间,为赚取更多“手续费”,肖某还从他人处购买多个手机号码、30余部手机,注册多个数字人民币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接收钱款,并通过上述相同手法,将进入数字人民币账户内的钱款取出。
经审计,2023年5月至6月间,肖某带领“跑分车队”共计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元系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阚某、汪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4.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郭燕 赵静)
法官说法
警惕落入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犯罪陷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 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 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3.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 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5.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高额报酬,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跑分”“洗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数字人民币因其法偿性、便捷性、可溯源性和安全性等优势而备受青睐。在此,法官也提醒社会公众,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开立和使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以防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沦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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