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游乐场所责任案,经审理,法院判决瑞昌市某儿童乐园承担70%的责任,姜某某承担30%的责任。
2023年4月,陈某(4岁)在其监护人何某某陪同下到瑞昌市某儿童乐园游玩。陈某在瑞昌市某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带领下先行进入该儿童乐园。何某某在几分钟后入园,发现陈某的鼻子及嘴巴受伤出血,当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受伤时,姜某某的儿子(7岁)手中拿着瑞昌市某儿童乐园园内的泡沫小拼图在陈某周围。陈某康复出院后,要求瑞昌市某儿童乐园和姜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瑞昌市某儿童乐园提供的录像视频结合姜某某儿子的陈述,当时姜某某的儿子与陈某有过接触,认定姜某某应对因其儿子的过错造成他人受伤结果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瑞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瑞昌市某儿童乐园是向儿童提供游艺娱乐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场所及相应服务。陈某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瑞昌市某儿童乐园应当提供全程陪同的看管服务。瑞昌市某儿童乐园疏于看管导致了陈某在入园后几分钟就受伤,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姜某某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其儿子在玩耍时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