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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8-07-03 【实施日期】 2018-07-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四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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